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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知识
关税
什么是关税?我国关税立法权限是怎样划分的?
关税是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经济和政治的需要,按照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用法律形式确定,由海关对进出境的货物、 物品所征收的一种税收。我国关税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及行李和邮递物品进 口税。
关税属于中央税,关税的立法权和管理权均属于中央。在实际工作中,我国 关税立法权具体划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该法中的第五章是关于关税的法律条款,主 要规定了征收关税的主体、对象、依据、期限、纳税人、完税价格以及关税的退、 补、追征、减免、申诉等。海关法其他各章的有关归顶也是建立和维护正常的征 税秩序和保证税收的法律保障。
(2)国务院
国务院1985年发布、1987年和992年两次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 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另外,根据海关法的授权,国务院有权规定特定或临时 减免关税的范围和办法,审查批准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 有关关税的条款所拟定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等。
(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是国务院设立的研究、制订、修订关税政策、法规、 规章和关税税率的机构,由国务院有关的部、委组成,其职责是提出制订或者修 订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的方针、政策、原则,审议税则修订草案,制订暂定税 率,审定局部调整税率等。 (4)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作为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构和法定的关税征收管理机关,有 权按照海关法及关税条例的授权和国务院的授权,并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有 关原则规定,制订、发布全国性的征收关税行政规章,包括各项实施细则、实施 办法和管理办法等,如1992年9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等;有权限据关税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关 税条例的条文作出正式解释。此外,海关总署公布或下达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具有 规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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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税税制体系主要由哪几部分构成?
我国现行关税税制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海关法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的第五章是关税,共有关税征收管理方面的法 律规定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六条),海关法的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也是 保证税收、维护正常征税秩序的法律保障。因此,海关法不仅是重要的海关管理 基本法,也是关税征收管理的基本法。
(2)关税条例
1985年3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从当年3月10日起实施。关税条例是关税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具有法规的效 力,是我国唯一的一部专门的、系统的关税立法。
后来,根据情况的变化,国务院先后于1987年9月12日和1992年 3月18日两次修改关税条例。修改后的现行关税务例共八章、四十二条。海关 进出口税则是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列在其后。
(3)海关审价、估价法规
为了加强海关审价工作,健全审价制度,保证关税收入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 权益,并逐步纳入国际上通用的《新估价守则》的估价制度,海关总署根据海关 法和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先后制订了一些审价、估价规定。
(4)其他征收税费法规
除上述审价法规外,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海关总署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 制订、下达了一系列海关征收税费方面的文件、规定、通知,其中比较重要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补税和退税所适用的税率的规定》(1985年10 月24日)、《海关征税管理办法》(198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1986年12月6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1 988年9月20日)等。
(5)减免税法规
为了发挥税收杠杆对对外经济贸易和进出口的宏观调节作用,支持和促进对 外开放、经济建设和发展生产,我国制订了一系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随着改革 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这些政策规定与国际通行 规则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的矛盾日益突出。近年来,国务院对一部分进口减 免税规定进行了清理、调整,对该保留的减免税法规作了保留。目前减免关税的 法规主要包含在以下法规中:《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5]34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自用进口 物资税收返还问题的通知》(国函[1995]135号)等。
(6)保税法规
保税法规包括根据海关法和关税条例有关规定制订的海关对加工贸易、补偿 贸易进出境货物、转口贸易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境货物等保税货物的具体征免税办 法和监管办法,这也是关税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有:海关总署发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1990年10月5日 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198 8年5月6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好观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办法》 (1988年4月6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 管理办法》(1988年4月14日发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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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进出口税则?
进出口税则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对不同种类的进出口商品分别制订税率而形成的税目税率表。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是进口 出税则的两项主要内容。商品分类目录是把成千上万种不同商品加以综合,按照 其不同特征分门别类,顺序排列而形成的商品名目。目前我国进出口税则的商品 分类采用了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大多数国家海关通用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 制度》。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的关税政策依不同商品名目分别制定不同的税率。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所列税率计征税款。因此,进出口税则是我国征收关税 的一项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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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的基本纳税方式是怎样的?什么是关税后纳制?
通常的关税纳税方式是由接受按进(出) 口货物正式进(出)口的通关手续申报的海关逐票计算应征关税并填发关税缴款 书,由纳税人凭以向海关或指定的银行办理税款交付或转帐入库手续后,海关 (凭银行回执联)办理结关放行手续。征税手续在前,结关放行手续在后,有利 于税款及时入库,防止拖欠税款。因此,各国海关都以这种方式作为基本纳税方式。
关税后纳制是海关允许某些纳税人在办理了有关关税手续后,先行办理放行 货物的手续,然后再办理征纳关税手续的海关制度。关税后纳制是在通常的基本 纳税方式的基础上,对某些易腐、急需或有关手续无法立即办结等特殊情况采取 的一种变通措施。海关在提取货样、收取保证金或接受纳税人其他担保后即可放 行有关货物。关税后纳制使海关有充足的时间准确地进行关税税则归类,审定货 物完税价格,确定其原产地等作业,或使纳税人有时间完成有关手续,防止口岸 积压货物,使进出境货物尽早投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