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由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体、合伙经营营业执照,并在放贷银行开设账户;
2、三年内无不良信用或违法行为记录;
3、提供担保及反担保措施或符合免除反担保条件;
4、个体经营项目需提供具有可在本市相关登记部门办理抵(质)押的不动产(动产)或本市户籍自然人作反担保(免除反担保项目除外);
5、合伙经营项目只能采取不动产(动产)抵(质)押的反担保措施。
所需材料
一、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认定所需资料:
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广州市就业登记表》原件;
4、属高校毕业生的,毕业后还须提交《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没有办理《就业创业证》的应届毕业生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原件;在校就读生提供学生证、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等原件;
5、结合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担保机构、放贷银行受理贷款申请和核贷所需的资料:
1、《认定表》;
2、填写《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和签名;
3、其他相关资料原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办理流程
一、借款人自愿申请:
借款人在担保贷款网办系统(以下简称网办系统)如实填写《认定表》,经网办系统受理后前往户籍所属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到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高指中心)申请担保贷款人员认定。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
1、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借款人申请认定进行受理,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出具受理回执,并报所属区就业中心进行初步认定;
2、所属区就业中心对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提交市就业中心复核(高校毕业生由市高指中心受理、初步认定并提交);
3、市就业中心对区就业中心(或市高指中心)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将复核认定意见反馈区就业中心(或市高指中心)、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4、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市高指中心)收到反馈意见后,出具《认定表》,盖业务章后通知借款人取回;
5、借款人持认定后的《认定表》向放贷银行网点提出贷款申请,并按放贷银行及担保机构的相关要求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反担保人须知:
反担保人应为本市户籍自然人,且不能与借款人为夫妻关系,需在本市财政拨款单位工作或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工作,月收入达到借款人申请贷款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以上的在职人员。反担保人应当与担保机构签订正式的反担保合同,并与放贷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明确反担保人的责任与义务。